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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4.18. 公訓字第1070004388號電子郵件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進修之核定及補助)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 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 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報告。

  • 第十四條(無法完成進修之處置)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或期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 ,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

  • 第十五條(全時進修人員期滿回原單位服務之期間)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 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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