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6.06. 公地保字第107000654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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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職務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 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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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 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