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5.25. 公保字第1070006224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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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選定代表人)
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其未選定 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