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4.16. 公地保字第1070003895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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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 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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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 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 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 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