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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6.28. 局給字第095001521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三百三十四條(抵銷之要件)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 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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