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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08.06.28. 部退四字第1084819226號函
中央法規

  • 三、適用對象: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 休公教人員,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係指並無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 (一)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二)有不動產之固定收益,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三)投資或經營事業,開設商店,每月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四)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五)以軍公教人員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或月撫卹金,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 前項各款所稱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有眷屬依 賴其扶養者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退休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或子女 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並依賴其扶養者,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提高一倍。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其申請年節照護金不受 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如為配偶,且已有他人扶養者,仍准照有眷屬依賴其扶養之標準, 申請年節照護金。 第二項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由銓敘部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六、發給標準: 退休公教人員本人之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年節照護金,每節發給新臺幣二萬一千六百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新臺幣三萬七千元。 前項年節照護金發給標準,由銓敘部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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