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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10.30. 總處培字第10800466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 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 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 第四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 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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