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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10.30. 總處給字第10800450522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公教員工因公受傷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慰 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 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其屬地方機關、 學校員工,則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起三個月內,檢 具「公教員工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 教員工因公殘廢證明書」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 殘廢等級證明書,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檢 具「公教員工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 教員工因公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等文件,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 (四)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或死亡,或因殘廢致 程度加重或死亡,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 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目之規定辦理。 (五)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在前四目所定期間內申請者,自得申請之日起算。 (六)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時,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動協助員工或遺 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受傷慰問金:中央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核定之;地方機關及 所屬學校員工,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核定之 。 (二)殘廢、死亡慰問金: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 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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