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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10.01. 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
中央法規

  • 八、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上下班須 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 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 准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得依實際出勤管理情形,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

  • 第二十三條(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相當之補償)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 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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