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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10.11.03. 部退一字第110539788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承保機關)
    本保險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承保、現金給付、財 務收支及本保險準備金管理運用等保險業務。 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 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 本保險財務收支結餘,全部提列為保險準備金;其運用事宜,經本保險監理委員會及本保險 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委託經營。 本保險準備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定之。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本保險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 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 本保險準備金應按期上網公布有關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收益率、投資股票類別 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

  • 第八條(保險費率之計算及釐定)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前項費率應由承保機關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精算,每次精算五十年;精算時 ,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 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率。 本保險主管機關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需調整費率時,應 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五。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俸(薪)額,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 (薪)或年功俸(薪)額為準。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 額為準釐定。但機關(構)學校所適用之待遇規定與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 法規規定不同者,其所屬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或公 立學校教職員之標準核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額,以不超過 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 第四十八條(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追溯及適用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之適用,依下列 規定: 一、私立學校被保險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適用之。 二、前款以外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月退 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適用之。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 之。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 通過後適用之。 前項第一、二款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溯及適用本法關於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規定, 並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按月發給,不受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 一、前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 修正生效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 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二、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至本法中華民國一 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而退保且符 合養老給付請領條件及養老年金給付之起支年齡條件。 前項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下列期限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 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 一、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一 次全數繳回。 二、第一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 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 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死亡者,或同項第二 款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死亡者,不適用前二 項規定。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而依規定選擇退出本保險者,其依第二 十六條規定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基本年金率計給,並應受第六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 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二倍之百分之八十;超過者,應調降養老年金給付 ,不適用第十九條規定,或得選擇不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而請領一次養老給付;一經領受,不 得變更。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保險費率,應依第八條所定精算機制,按 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 第一項前二款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年資補償金者,於申請養老年金給付前,須將依原領取 補償金法令所定應繳回金額,一次全數繳回相關權責機關或交由承保機關繳還相關權責機關 ,始得依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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