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11.03.03. 部銓三字第1115430958號函
中央法規

  •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 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 之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 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 等人員代理。 3.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4.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 (二)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1.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 錄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 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 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 2.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 試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3.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 員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 前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延長代理 ,應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第二項但書第一款第一目之延長代理,如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無 法於二年內完成組織法規之立法程序者,不受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