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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111.09.12. 部銓五字第111548886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考試院定之。

  • 第19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 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人員。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 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得予調任。所稱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職務列等相同或職務 之最高列等相同之職務。所稱本單位之非主管,包括本單位內次級之主管及副主管職務。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 專長調任,指現職人員除得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調任外,如有 與擬調任職務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者,亦得予調任。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所稱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 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 綜合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一般行政、公共關係、通譯、議事、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客 家事務行政、僑政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一般行政:含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理、倉庫管理、採 購、出納、繕打、公務資料編輯、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處理、公文稽催、研究發展管 考及企劃管制等。 (二)公共關係:含對外溝通、協調與聯繫、新聞發布、陳請請託案件處理及政策宣導與行 銷等。 (三)通譯:含筆譯、口譯及訴訟案件開庭傳譯、法官履勘傳譯等。 (四)議事:含會議規範研擬應用、議程編排、議事資料蒐集、速記、紀錄製作、議事文件 撰擬整理及議場事務處理等。 (五)民政:含地方制度、自治行政、區里行政、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政黨政治、國徽國 旗管理、禮制榮典、宗教行政、調解行政、兵役行政、殯葬管理、祭祀公業及公共造 產等。 (六)戶政:含國籍、戶籍與姓名使用政策、戶籍行政、戶籍認定與登記、國籍認定與變更 、戶口調查、人口統計、人口政策及戶籍資料提供等。 (七)原住民族行政:含原住民族政策擬訂、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文化、民俗祭儀與技藝 之研究、傳承、人才培育、原住民族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及各 原住民族族群關係處理等。 (八)客家事務行政:含客家事務政策擬訂、客家語言、教育、文化、民俗禮儀與技藝之研 究、傳承、客家人才培育、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推動獎助等。 (九)僑政:含僑民經貿事業、僑民團體輔導、僑民權益維護、僑民文教、僑民身分認定及 海外文宣等。 社勞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社會行政、勞動行政、合作行政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社會行政:含社會政策、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社區發展、社 會運動、社會調查、社區處遇、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之推動、管理、公益勸募案件許 可及性別平權促進等。 (二)勞動行政:含勞動政策、勞動人力規劃、勞動檢查、勞動基準、就業平等、勞動關係 、勞動福祉、退休、勞工保險、職業訓練、職能標準、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就業服 務、勞動統計、勞工團體及跨國勞動力事務等。 (三)合作行政:含合作事業之政策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等。 社會工作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社會工作之知能,對個人、伴侶、家庭與團體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 估處置、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與更生人之保護、性侵害暨家庭暴力防治、 兒童保育與早期療育及對弱勢族群提供經濟、照顧、輔導協助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 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文教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文化行政、教育行政、博物館管理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 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文化行政:含文化政策、文化人才培育與獎掖、文化合作與交流、文化資產之保存、 維護、傳承與宣揚、文化藝術傳播與發揚、藝文活動創作與展演、文學、視覺藝術、 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輔導與獎掖及文化設施(機構)經營管理等。 (二)教育行政:含教育政策、師資培育政策、體育政策、各級各種學校教育與學術研究機 關之指導、校務、課程、教學、學生事務、建教合作、教育實習、教師資格檢定與審 定、教師登記、學位授予、教師研習與進修、教育機關(構)設立與變更、學前教育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青年發展、體育、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 育及國際教育交流等。 (三)博物館管理:含博物資料之調查、蒐集、登錄、保存、點檢、考訂、仿製、展覽、典 藏、修復、教育推廣、歷史遺址之考古與發掘及博物館管理、評鑑等。 新聞傳播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新聞行政及視聽製作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新聞行政: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 勵、管理、平面媒體不妥廣告之執行查察、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輿論民意之蒐集、 分析、新聞稿之撰擬、對外宣傳出版品與視聽資料之運用、新聞業務輔導、新聞報導 及機關公務資料之整理與彙編等。 (二)視聽製作:含各種動靜影像之計畫、設計與攝製及影像資料之典藏、管理與運用等。 圖書史料檔案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圖書資訊管理、史料編纂、檔案管理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 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圖書資訊管理:含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 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 料庫之建立管理及圖書館數位化管理等。 (二)史料編纂:含檔案與史料之蒐集、整理、手稿文件之辨識、解讀、目錄著錄及檔案史 料之編纂出版、展示、應用內容編纂等。 (三)檔案管理:含歷史檔案資料之徵集、價值鑑定、整編描述、媒體保存技術、檔案之應 用、加值研究、展示出版與資訊服務及檔案館管理等。 人事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人事行政、考試、人力資源管理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人事行政:含人事政策、機關組織、員額編制、職務歸系、員工待遇管理及公務人員 之銓敘、任免、遷調、級俸、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培訓、保險、撫卹、福利、 退休、資遣、登記等。 (二)考試:含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選、考試方式技術之改進、考試類科、 科目與應考資格之研訂、命題閱卷方法之研擬與安全措施、各項試題之建立、使用與 分析及考試資料之蒐集與保管等。 (三)人力資源管理:含機關人力訓練、能力發展、職能管理、績效管理、心智激勵與心理 健康協助等。 財稅金融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財政行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 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財政行政:含財政政策、財務、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公款公產管理、公庫行政 改進、財務調度及財務稽核等。 (二)稅務:含賦稅政策、稅率調整、稅源調查、稅務稽核、稅務行政救濟、納稅服務、違 法處理、稅額查定催徵及課稅資料管理等。 (三)關務:含關務政策、關稅徵收、稅率調整、進出口貿易情形改進、貨物漏稅與走私逃 漏防止、緝私案件處理、貨物查驗、貨價調查及完納價格核估等。 (四)金融保險:含金融保險政策、金融服務業與金融市場之監督與管理、週邊金融業務、 金融消費者保護、外匯管理、金融檢查、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監理、公開發行 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財務預測、內部控制與其他財務資訊之監理、貨幣公債彩券發行 、資金統籌融通與調節供求、利率調整、各種保險事業之建立與推行、保險費率釐定 及有關保險業務之辦理等。 會計審計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會計歲計及審計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 督導及執行等: (一)會計歲計:含政府預算之編審與執行、機關預算籌編與內部審核、會計報表之編報與 分析、預算籌編所需事實之調查、增進公務、財務與經營效能之研究建議、預算審核 、歲入、歲出與營運計畫之核議、會計簿籍之紀錄管理與保管及會計行政管理等。 (二)審計:含監督各機關預算之執行、財務收支審核、決算審定、財務上違法失職行為之 稽察、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及審計行政管理等。 統計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統計之知能,運用統計方法、數位科技與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對政府 統計資料之蒐集、調查、整理、分析、預測、發布與保管、統計圖表與書刊之編製、統計資 料庫、統計標準之統一及國際統計事務合作交流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 執行等工作。 司法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司法行政、法院書記、執達、觀護、少年調查保護、家事調查、法院 公證、法警、行政執行、犯罪矯正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 及執行等: (一)司法行政:含民事、刑事、少年、家事、檢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大法官審理 案件、非訟事件、公設辯護及司法保護等。 (二)法院書記:含訴訟、非訟、調解程序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 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 行、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 (三)執達: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四)觀護:含少年保護管束、易服社會勞動、義務勞務、戒癮治療及法治教育等。 (五)少年調查保護:含少年事件之調查與保護處分執行、受託執行少年緩刑或假釋中之保 護管束、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執行親職教育輔導等。 (六)家事調查:含家事事件之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協調措施等。 (七)法院公證:含依據公證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聲請,就其法律 行為及有關私權之事實予以公證或認證等。 (八)法警:含司法與法務機關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等。 (九)行政執行:含行政執行事件(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 。 (十)犯罪矯正:含收容人之戒護教導、教誨教育、教化、矯正教育、作業、技能訓練、調 查分類、鑑別、假釋、累進處遇、戒治、衛生及有關矯正事務等。 法制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法制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 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法制:含施政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核議、諮商、解答,訴願、申訴、再 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件之審議及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含消費者保護政策、消費安全與公平之維護、消費者教育宣導、消 費諮詢服務及消費爭議處理等。 廉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廉政及政風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 及執行等: (一)廉政:含廉政政策、貪瀆預防措施、政府部門與公共機構之防貪審查、稽核、公務員 廉政倫理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案件之審議與裁罰、廉政與誠信教 育宣導、貪瀆與相關犯罪之調查、處理及行政肅貪等。 (二)政風:含廉政之宣導與社會參與、廉政興革建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與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之受理調查與移送裁罰、廉政倫理事件之登錄與諮詢、機關有關貪瀆與不法 事項之處理、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及公務機密與機關安全維護事項之處理、協調 等。 安全保防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安全保防之知能,對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調查、保防、資料蒐集彙 整研析與防制、執行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洗錢等犯罪之調查防制及調查人員 培訓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情報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安全情報、科技情報、密碼研管、特種勤務、情報支援、海巡情報等 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安全情報:含對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有關國家戰略情報研析及安全情報工作之指導、 蒐整、處理、運用等。 (二)科技情報:含對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有關電訊、衛照、網域安全等科技情報工作之指 導、蒐整、研析、破譯等。 (三)密碼研管:含對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有關保密裝備研究發展產製部署、密鑰管理、網 路維運、保修服務等。 (四)特種勤務:含對現任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 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等。 (五)情報支援:含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有關之國家情報與特種勤務工作項目之統合行政支 援等。 (六)海巡情報:含維護國家安全有關之海域與海岸巡防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安全情報 之調查處理等。 移民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移民行政之知能,對入出國、移民與人口販運防制政策、移民人權之 保障、移民輔導、停留、居留與定居之審理許可、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與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國(境)審理、難民認定、庇護與安置管理、入出國(境)證照之查驗、 鑑識、許可、查處及違反入出國、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移送、逮捕、強制出國(境 )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海巡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海域與海岸巡防之知能,對海域與海岸安全政策、海域、海岸、海岸 管制區之安全調查與維護、海域、海岸之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情資蒐整與涉外 事務、海巡事務研究發展及海域與海岸巡防教育訓練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 導及執行等工作。 經建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經建行政、水利行政、科技行政、公平交易、標準檢驗行政、企業管 理、工商行政、農林行政、漁牧行政、智慧財產行政、觀光行政、能源行政、國土規劃行政 、通訊傳播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經建行政:含經建政策、經濟建設行政推行、經建問題調查、分析、經濟設計、產業 發展、供需預測、資源研究規劃及中小企業發展、輔導等。 (二)水利行政:含水利政策、水利事業(團體)督導、水資源調配、水權管理、農田水利 事業興辦管理及水利糾紛仲裁調解等。 (三)科技行政:含國家科技發展政策、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交流、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 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科學工業園區發展等。 (四)公平交易:含公平交易政策、多層次傳銷政策及有關案件之調查、處分等。 (五)標準檢驗行政:含國家標準、檢驗與度量衡政策、應施檢驗品目之管理、驗證機構、 試驗室之管理與市場監督、度量衡器型式之認證、檢定、檢查與校正及國際合作等。 (六)企業管理:含公營企業、公用事業與專賣事業之規劃、監督、管理、發展與業務經營 等。 (七)工商行政:含工業、商業與礦業發展、工業升級、工業區開發、工廠、公司、商業、 進出口業務與廠商之登記管理、工業團體目的事業指導監督、礦權登記與糾紛調解、 礦產運銷、礦稅課徵、商情調查、物資調節供應、市場管理、投資促進、核准與監督 、貿易談判、產業損害調查、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駐外經濟機構輔導及加工出口區 之發展規劃與管理等。 (八)農林行政:含農業、林業與農地政策、農業合作經濟、農業經濟調查、農業與農民組 織之輔導、農業推廣、農地改革、農業技術人員培訓、農村綜合發展、林業經營管理 、林業調查統計、林政推廣、造林與產銷輔導、林地管理、林地糾紛調解、森林遊樂 區、各類保護區與地景之規劃、經營與管理、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維護與輸出入管 理、農糧產品交易、市場管理與行銷、政府存糧收撥儲運、糧政管理、山坡地違規查 處及農糧產業天然災害救助等。 (九)漁牧行政:含漁業、畜牧、動物保護、獸醫公共衛生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漁業與 畜牧技術推廣、漁業登記與取締、漁業技術人員培訓、漁船與船員管理、魚、畜禽市 場與畜牧場管理、獸醫、動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診療機構之管理、寵物業與寵物食品 業管理、漁會與漁民、畜牧、獸醫等團體之輔導、漁業之糾紛仲裁與調處、畜產品規 格與標準之編修、寵物與遊蕩動物之調查統計、動物保護與生命教育之宣導、動物科 學應用監督、國際漁業合作及疫區港埠宣布與撤銷等。 (十)智慧財產行政:含智慧財產權政策、專利案之程序審查、異議、舉發、撤銷與消滅、 專利權管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管理、營業秘密保護、商標審查與專用權管 理、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監督、輔導、著作權爭議與使用報酬率之審議調解及音樂著作 強制授權之許可等。 (十一)觀光行政:含觀光事業之規劃辦理等。 (十二)能源行政:含能源政策、能源供需、能源開發、生產、運儲、轉換、分配、銷售與 利用之審核、節約能源技術服務與宣導、新能源、再生能源與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 發展與推廣及國際能源事務之聯繫協調、合作。 (十三)國土規劃行政: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及國土 利用之政策規劃。 (十四)通訊傳播:含通訊傳播之監理政策、事業營運監督、管理、輔導與獎勵、傳輸內容 規範、資源管理、競爭秩序維護、境外事務與國際交流合作及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 、調查與裁決等。 交通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交通行政、郵政、天文氣象地震行政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 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交通行政:含運輸政策、交通運輸系統之監理與營業管理、客貨運輸之監督管理、海 空運事業、商港港埠與機場業務監理、督導及有關航務行政等。 (二)郵政:含郵政政策、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與郵務業務督導及郵政事業監理等。 (三)天文氣象地震行政:含天文、氣象、地震業務之規劃辦理等。 地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地政之知能,對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地權調整、土地稅則、土地徵 收、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土地撥用、不動產估價、不動產交易、土地使用編定、平均地權 、方域行政、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與地政士之管理、耕地租佃爭議處理、不動產糾 紛調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與管理、原住民保留地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規劃、管理及 公有不動產經營管理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衛生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衛生行政及醫務管理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衛生行政:含醫療體系策劃、醫事人員、醫事(含長期照顧)機構與醫療(含長期照 顧)業務之管理與督(輔)導、醫療衛生企劃、衛生教育、健康促進、公共衛生、全 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爭議與醫療糾紛之處理、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政策管理 、醫療衛生人員訓練及醫療衛生國際合作等。 (二)醫務管理:含醫務企劃、管制與考核、績效評估、疾病分類統計、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申報與費用管理、醫療特約、醫療服務品質管理及醫務行政等。 環保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環保行政之知能,對環境保護政策、公害糾紛處理、國際環境保護合 作事業策劃促進及環境保護之教育宣導、人員訓練與專業證照之核發、管理等,從事計畫、 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外交事務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外交事務之知能,對國際交涉、條約締結、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 會議、調查國際情勢、促進國際關係、維護通商權益、保護宣慰僑民、執行領事事務及闡揚 外交政策與國策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消防行政:含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防災、救災與緊急救護體系之策劃、防火 管理、防災社區輔導與防災宣導、消防安全檢查、防焰規制、消防安全設備之認可與 檢修申報、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消防水源之規劃與查察、消防民力 運用、消防教育訓練、違反消防案件處理、消防勤務規劃與指揮調度、消防人員勤務 督導、消防車輛、裝備及服制之規劃、調配與管理等。 (二)災害防救:含災害防救體系、災害防救計畫與作業程序、境況模擬、災害潛勢評析、 預警精度提升與對策、災防資訊研析與決策輔助、災害風險辨識、觀測、監測與警報 發布、災害防救訓練與演習、災情蒐集與查通報、災害應變中心、警戒區與災區劃設 、疏散避難與收容、災情勘查與災後復原重建、社區防災與志願組織、災防科技應用 落實及國際合作等。 警察行政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警察行政之知能,對警政、警察教育、犯罪預防、犯罪資料蒐集、空 襲防護、民防組訓、防情通訊、警報、管制、車船動員及輔助軍勤等,從事計畫、研究、擬 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農業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農業技術、農業化學、園藝、植物病蟲害防治、農畜水產品檢驗等知 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農業技術:含農業生產技術、苗床管理、菸草品種試驗、農作物之遺傳育種繁殖、推 廣、試驗、栽培技術、設施農業、農業機械技術與墾殖、農業資源調查研究、農地生 產模式、農業地理資訊系統應用、農地生產力分級、農業氣象、農業氣候區、昆蟲飼 育與品種改良、農場管理經營、農業生物科技與產品研發、生物資訊與數位化研發、 生產及產品之監測管理、相關檢驗與認證標準制定等。 (二)農業化學:含農產品之加工製造、貯藏、品質管理與基因選殖、肥料、農產物、農用 藥劑與飼料牧草之成分化驗、肥料與飼料之標準訂定、品質登記管理、農藥之配製、 殘留監測與抗藥性調查分析、土壤性質調查與肥力測定、作物生長劑、土壤改良劑與 地力消耗試驗、土壤微生物研究及農作物之植體分析、栽培介質分析與利用等。 (三)園藝:含園藝植物之栽培、繁殖、品種改良、生產、利用、技術推廣與示範、園產品 之檢定、調製、加工貯藏與保鮮處理、土壤檢定、溫室管理、庭園設計、公共空間與 道路之植栽、綠美化工程與維護及一般園圃管理經營等。 (四)植物病蟲害防治:含植物有害生物之調查、監測、診斷鑑定、防疫檢查、防治管理、 基因選殖與防治技術示範推廣、生物農藥與應用農藥之研發、試驗與利用、益菌與益 蟲之開發利用、一般生物病理與生理之研究試驗、輸出入植物與其產品之有害生物檢 疫、檢測、燻蒸消毒及殺蟲檢疫處理、銷毀等。 (五)農畜水產品檢驗:含動植物之防疫檢疫、輸出、輸入動植物與其產品之藥劑殘留、轉 殖基因、有害生物與生物化學之檢驗處理、肉品衛生安全檢查及動植物與其產品、包 裝與容器之檢查等。 林業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林業技術之知能,對種苗培育、幼林造植撫育、森林病蟲害與鳥獸為 害防除、森林防火、林地利用發展、森林資源調查統計、空間資訊技術應用、森林土壤水源 保持、林產物之收穫與查驗、受保護樹木保護與管理、都市林與行道樹維護管理及森林生態 系經營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水產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水產技術之知能,對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推廣、水產資源調查、 評估、培育、復育、增殖、開發、利用、採集、加工製造、冷凍冷藏技術開發、漁場環境改 造與技術開發、水質之監測、管理、調查、統計、分析與評估運用、漁撈、漁業災害防治、 魚病防治、漁具、漁法、漁用機械、餌料與飼料之研究改良、漁船設計及魚貨進出口檢驗等 ,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動物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動物飼育及動物保護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動物飼育:含畜禽與野生動物之育種、改良、推廣、飼養照顧、管理、訓練、使用、 觀察、繁殖技術、生殖生理與營養試驗改進、畜禽產品之開發利用、加工製造與檢驗 、飼料作物與牧草之試驗栽培、飼料、寵物食品之製造與品管、畜牧污染防治及動物 產品生產場衛生管理等。 (二)動物保護:含動物福祉、動物行為與生理、動物科學應用及飼養環境豐富化之分析、 調查、評估、管理、檢查等。 獸醫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獸醫之知能,對輸出、輸入動物檢疫、動物疾病與人畜共通傳染病之 預防、診斷、治療、處方、防疫、檢疫與檢驗、屠宰場與動物產品之衛生檢查及動物用生物 與化學藥品之製造、檢定、貯備供應管理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工作。 自然保育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自然保育之知能,對自然資源政策、自然資源與環境生態之調查與保 育、復育技術改進、自然資源資料庫建立、各類保護之規劃與管理、稀有動植物指定、保育 環境評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物保育、自然保育教育、自然保育推動及國際交流合 作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土木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土木工程:含建築、結構、水利、環境、交通及水土保持等二種以上工程或其他土木 工程之計畫規劃、測繪、設計、檢查、裝具器材管理、施工圖說、施工規範與施工說 明書編訂、工程器材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與審核、建築物與結構物之保養、營建、 施工裝置、檢驗、管理、擴建、修改、重建與修繕、工程材料之應力與應變之分析及 工程材料之物理性與化學性質、標準制定、試驗等。 (二)交通工程:含航空站、海港、鐵路、捷運、公路、橋樑、路線、站場、軌道、隧道、 地下道、站房、交通標誌、隔音牆、交通控制、標線與交通號誌等工程之勘查、測繪 、設計、檢查、養護及裝具管理等。 (三)大地工程:含深開挖、邊坡穩定、山坡地開挖、隧道潛盾、地盤改良與地質鑑探之施 工設計等。 (四)結構工程:含各種建築物、交通場所、水利設備等結構設計之審定、調查、發展及新 穎進步之結構設計、標準、方法之擬訂與公布等。 (五)水利工程:含水資源勘查與開發規劃、水利設施與用水管理、港灣工程、農業與水利 工程之設計、水文、水理、穩定與結構設計分析及水工結構物與裝具之管理檢查、施 工圖說與規範之擬訂等。 (六)環境工程:含環境工程所涵蓋之淨水處理、廢污水處理、自來水系統、污水下水道、 水體、空氣、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制、廢棄物處理、噪音與振動防制、毒性物質處理 與環境影響評估等配合環境工程辦理規劃、設計、施工、設備選用、安裝、檢查、操 作、管理與檢測等。 (七)水土保持工程:含集水區經營、治山防災、農地與各類水土保持相關工程之規劃、測 繪、分析、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監督、邊坡穩定與水土保持植 生技術、蝕溝整治、野溪治理、沖蝕、崩塌、地滑與土石流等相關工程之調查規劃治 理及山坡地水土保持調查等。 建築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建築工程之知能,對各種工程與有關建築物之設計、附屬設備之調查 、測量、規劃、施工圖說與施工說明書之擬訂、工程材料規格與工程預算之擬訂、建築物與 有關結構物之保養、營建、施工、裝置、檢驗、管理、擴建、修改、重建與修繕、建造行為 之許可、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與聚落建築群之維修、建築結構系統之規劃、設計與施 工、建築基地之配置、施工與地質分析及建築工程材料之檢驗與性能分析等,從事計畫、研 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地質礦冶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地質、礦冶、材料科學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 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地質:含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地質災害與地形之調查、分析、解釋、資料收集、保 管與編纂、地質圖繪製、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劃定、地下水、能源與礦產資源之探勘及 地質安全、環境衝擊與工程地質之評估分析等。 (二)礦冶:含各類礦藏之探勘籌劃、土石採取管理、開發前後工程設計、碎解洗選冶煉、 礦害預防、礦場安全、事業用爆炸物訓練與監督管理等。 (三)材料科學:含陶瓷、高分子、金屬、電子、複合、生醫、奈米、能源、環保等材料相 關之標準制定、試驗、技術研究發展、合成與應用等。 測量製圖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測量、地圖繪製、空間資訊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 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測量:含大地測量、河川與海洋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土地測量、三角(邊)測量、 精密導線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定著物位置測量 、都市計畫樁位測設、衛星定位測量、地籍測量、重力測量、遙感探測及地形測量等 。 (二)地圖繪製:含地籍圖、地形圖、地籍公告圖、土地使用圖、各種位置圖、水文圖、都 市計畫圖、段接續一覽圖、地段圖、行政區域一覽圖、航空測量圖、海圖、交通網路 圖及有關政治、經濟等用途地圖之繪製等。 (三)空間資訊:含空間資料之調查、紀錄、分析、解讀、管理與應用、空間資訊系統之建 立與管理及地圖之應用等。 都市計畫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都市計畫之知能,對都市與區域國土發展之調查分析研究、都市設計 、都市計畫、都會區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國家(自然)公園計 畫、鄉村規劃、農村計畫、工業區計畫、新市鎮、新社區、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公共設施 、公用設備與特定區開發等建設計畫之資訊建立、勘查、規劃、設計、審查、協議與管理等 ,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景觀設計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景觀設計之知能,對自然生態環境、公共空間之環境設計、景觀規劃 、景觀復育、美質與補償區位選址評估、規劃、設計與維護管理、景觀與公園綠量指標之擬 訂及景觀相關計畫之計畫書撰寫、工程設計圖貌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 執行等工作。 衛生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衛生技術、醫用放射物理、衛生檢驗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 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衛生技術:含疾病之防治、監測與管制、衛生保健、營養、醫療品質與安全、醫療資 源評估與管制、醫事爭議之處理與鑑定、健康營造、學校衛生、婦幼衛生、家庭計畫 、口腔衛生、藥事、化粧品與食品之衛生、醫療器材收載核價與療效評估、醫療費用 審查項目、醫療科技發展及醫學生物科技、生物資訊與施行技術之監測與管理、相關 檢驗與認證標準制定等。 (二)醫用放射物理:含放射儀器之品管與測試、輻射安全防護、放射治療計畫及醫學物理 之研究應用等。 (三)衛生檢驗:含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污染物、重金屬、動物用藥殘留、食品、食 品微生物、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器具、包裝與清潔劑之抽查檢驗及病媒、寄生蟲 、病毒、細菌、疫病蟲害、海空港口檢疫與傳染病個案檢體等之檢驗與方法之研訂等 。 藥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藥事之知能,對藥用植物選種、栽培與試驗、藥物、生物製劑與含藥 化粧品之研發、製造、品管、查驗、登記與審核、藥化、藥理與毒理之試驗、藥品身體利用 率鑑定、藥品血中濃度監測、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藥物鑑定、藥事資料彙編、藥物、藥局與 藥商之管理、取締業務、製藥生物科技、生物資訊與產品之研發、生產及產品之監測、管理 、相關檢驗與認證標準制定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醫學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醫學工程及臨床工程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醫學工程:含醫療儀器、器材與生醫材料之研發設計、醫學影像處理、生理訊號處理 、骨科力學、輔具設計、人造器官、組織工程、醫學品質技術之研究、衛生安全性之 評估試驗、醫療科技作業之執行與改進、醫療科技採購之評估與諮詢、電性安全與功 能之驗收、設備保養與維護、設備改裝與技術改進、設備報廢鑑定與處理、設備資料 管理、設備性能測試與驗證、臨床與基礎醫學研究之技術支援及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 、審核、品質管制、有效性與安全性之管理等。 (二)臨床工程:含醫療科技之規劃、使用、調查、教育、整合、臨床試驗規範、研究發展 及問題鑑定等。 交通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交通系統設計、海事技術、航務技術、一般駕駛、船舶駕駛等知能, 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交通系統設計:含鐵、公路都市交通、港埠、機場等運輸系統之運量旅次分析與預測 、大眾捷運系統與其附屬設備之檢查、養護、修理與配置、路網設計規劃、停車場規 劃及肇事重建、原因分析與防制等。 (二)海事技術:含海域安全規劃、引水、航海管制、船舶檢丈、作業船舶、甲板作業、海 底作業及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等。 (三)航務技術:含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搶救與緊急救護、影響飛航安全事項 之查報與處置、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航空器異常、危險、失事 等事件之查報、處置及停機坪管理等。 (四)一般駕駛:含曳引機、堆高機、起重機、查道車、吊車及各型蒸汽、汽油、柴油、電 動、電氣、酒精等車輛之駕駛、簡單保養與維護等。 (五)船舶駕駛:含船舶安全之維護、船藝、地文航海、天文航海、海洋氣象觀測、航海儀 器之使用保管、船舶機械及電機設備之操作、保養與維修等。 航空管制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飛航管制、飛航諮詢、航空通信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飛航管制:含管制空域內航機起飛、降落、航行之引導、管制及緊急狀況之處置與預 防等。 (二)飛航諮詢:含飛航公告發布與國際交換、國內外飛航情報資料之彙整、編輯、飛航計 畫檢視、處理與傳遞及飛航前資料供應與講解。 (三)航空通信:含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動態、飛航公告、航管與氣象資料等業務電報之傳 遞與監控、飛航資料剔退處理及提供中西太平洋通信網內之高頻通信服務等。 航空駕駛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航空駕駛之知能,對飛機與其他航空機具之操縱、駕駛及安全維護等 ,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工業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工業工程之知能,對工廠佈置、工場設施、水、氣、熱、照明、動力 線管與機具安裝之設計、測繪與檢查、生產線計畫、品質管理、工程經濟、工程實務、生產 方式與成本、損失控制、分析與其他有關工作之作業方式、工程技術訓練、實驗室品質管理 、量測品保、儀表檢測及物理量分析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 職業安全衛生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工業安全及職業衛生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工業安全:含工業、施工之安全工程、安全管理、檢查、稽核與災害防範、事故調查 統計、職業災害調查鑑定及人因工程之安全設計、審查、檢查、裝具管理等。 (二)職業衛生:含危害鑑別、職業病預防、作業環境採樣策略與量測、暴露與健康風險評 估、作業環境工程控制與管理、各種危害因子之非工程控制與管理、勞工個人防護計 畫與防護具之選用及健康管理等。 電機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電力工程:含發電、輸電、配電、容電、電動、電用、控制設備、機具與器材之修造 裝備、電機運轉、電纜架設、電力系統之設計、施工規劃、安全管理、維護、測繪與 檢驗、有關器材裝具之改良管理、電力生產與廠、礦之電力規劃及電學之研究應用等 。 (二)電子工程:含電子與電訊工程等設備之設計、裝配、架設、修造、檢查、保養、試驗 與調整、電機類商品檢驗方法研訂、檢驗技術服務、電子類產品度量衡器管理、檢定 (表)及電子學之研究應用等。 (三)電信工程:含頻譜規劃、頻率之分配、干擾、協調與調整、電波監測、射頻器材管制 、有線、無線電、光電通信、廣播與電視系統之工程分析、預測、規劃、設計與技術 監理、電信設備之查核、審驗與技術監理、電信業務編碼、電信技術規範之訂定與審 議、網際網路之監理、電信技術研究發展及光學、電磁學之研究應用等。 資訊處理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資訊處理及資訊工程與安全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 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資訊處理:含資訊與網路應用政策、資訊與網路之技術標準與規範、決策分析支援、 效率查核、資料庫管理、系統分析、服務介面設計、多媒體互動界面設計及資訊職能 培力等。 (二)資訊工程與安全:含資訊工程與安全政策、作業系統、多媒體系統、通信與網路架構 、資料結構、軟體工程、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編譯器設計、編碼技術、人機介面、 人工智慧、機器學習、資料庫架構規劃、資料加密與保全、數位鑑識、資訊安全風險 與事故管理及資訊系統稽核與安全性檢測等。 法醫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傷亡鑑識之知能,對死者進行人身鑑定、外傷檢識、遺體解剖、解剖 病理診斷、體液、內臟與骨骸之分析化驗、法醫相關檢驗鑑定及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之確證 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刑事鑑識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刑事鑑識之知能,對刑事證據之鑑定、刑事科學相關之物理、化學、 生物、電氣、機械、印文、影像、指紋、聲紋、痕跡、血清、藥毒物、測謊與心理剖繪、犯 罪現場之處理與重建及其他刑事證據鑑定技術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 行等工作。 機械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航空工程、船舶工程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 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機械工程:含各種機械、管路、機具、農業機具與兵工械彈之製配修理、金屬用品加 工生產之設計、製圖與檢驗、廠、礦之機械規劃、各種設備之機械結構設計、施工規 劃、安全管理與維護、防爆電機設備之規劃與安全管理、機械自動化、機械紡紗、織 造與染整、印鑄、機械類商品檢驗方法研訂、檢驗技術服務及工程力學、熱學之研究 應用等。 (二)車輛工程:含汽車、特種車輛、軌道車輛、機車、自行車與其零組件之研發、設計、 製造組裝、測試檢驗及各種工程車輛之檢修、配置與裝具器材管理等。 (三)航空工程:含飛機、航空發動機、儀器與專用設備之裝配、檢修及有關器材裝具管理 等。 (四)船舶工程:含船體與船上之動力設備與操縱裝置及其他附屬裝備器材之安裝設計、繪 圖、檢查與核算等。 環資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環資技術及環境檢驗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 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環資技術:含空氣品質保護、噪音與振動管制、水質保護、廢棄物管制、廢污水、上 、下水道、空氣、土壤、地下水、底泥、海洋與環境污染防治與整治、污染源之監測 、管制與採樣、公害防治與鑑定、環境影響評估、毒物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化學物 質登錄、化學資訊管理、環境病媒防治、環境品質監測、飲用水管理、垃圾焚化與掩 埋及排放許可審查等。 (二)環境檢驗:含環境污染物、環境空氣品質、空氣聞臭、飲用水、水體、水質、土壤、 廢棄物、環境用藥、毒性化學物質與微生物、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檢測方法研 訂、採樣與檢驗分析等。 化學工程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化學、一般化學工程、化學儀器操作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 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化學:含有機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物理化學、生物化學、食品化學、營養化 學與一般化學之應用及化學成分、分子構造、物質性質、化學變化與有關物質能量之 探討與解說等。 (二)一般化學工程:含化學工廠之建立與污染預防、化學工業產品與其副產品之研發提煉 、原料、成品與半成品之分析、檢驗與包裝、有關裝具之維護保管、生產技術方法之 改進、紡織物之試驗、漂染、印花加工與高分子合成、紡織原料與整理加工劑之選配 及化學類商品檢驗方法研訂、檢驗技術服務等。 (三)化學儀器操作:含核磁共振儀與元素分析儀等化學物質分子鑑定相關儀器之操作維護 、保養等。 天文氣象地震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天文、氣象、地震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 、督導及執行等: (一)天文:含星體之組成、演化、運行與相互關係之探討、觀測與記錄、曆象推算、特殊 天象測報、時刻報導、資料編彙及觀測儀器之研發、使用與保管等。 (二)氣象:含氣象、航空氣象、海象之觀測、預報與統計、儀器之研發與檢校維護及資料 之處理與供應等。 (三)地震:含地震與其他地球自然變化之即時監測、記錄、探討及儀器檢校維護與相關資 料蒐集、處理、供應等。 原子能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原子能技術、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制、放射性物料安全管理、 環境輻射偵測等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一)原子能技術:含原子能應用技術、核子反應器與其他核能相關設施之應用、運轉、操 作與檢測及放射學、原子學、原子核學之研究應用等。 (二)核能安全管制:含核能設施安全之評估、督導與管制及核子事故之預防、調查評估、 整備、應變、復原等。 (三)輻射安全管制:含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有關輻射作業之安全評估、管 制及輻射災害通報等。 (四)放射性物料安全管理:含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輸、貯存與最終處置之規劃研究管 制、核子原料之探勘開發及核子燃料之設計、研究、生產與管制等。 (五)環境輻射偵測:含核能設施有關環境輻射之評估、管制與監測及環境中天然與人造游 離輻射之偵測等。 消防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消防技術之知能,對消防車輛、船艇、航空器與通訊裝備器材之保養 與維修、消防安全設備檢測、各類災害之搶救、應變與緊急救護、災害調查、證物與危險物 品鑑定、防焰物品檢驗、防火工程及消防科技研發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 及執行等工作。 海巡技術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海岸巡防技術之知能,對海岸巡防觀通監控系統之操作、檢測與維修 、漁業巡護、船舶建造督工、勘驗、操舵測試、維修、航儀通訊及海岸巡防科技研發等,從 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技藝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技藝及工業設計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 督導及執行等: (一)技藝:含各類藝能之傳習製作、鐵工、車床、印刷、電機、水管配線、土木營繕與資 訊處理等各類技能之傳授、舞台規劃與設計、櫥窗、室內空間之佈置規劃及傢俱造型 設計等。 (二)工業設計:含產品設計、推廣、管理、設計專利審查及設計保護等。

  • 第五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 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 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最近十年在 大學系所(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 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 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 四、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 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 件。 五、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 元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 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六、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 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結業,其專業課程累 積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其每次所接受之專業課程時數達十八小 時以上始得採計,且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 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時數。但相同或類似之訓練應合併計算,最高以一百零八 小時為限。

  • 第六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 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 職系性質相近。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其最近十年在專科學校 以上學校(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 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 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 六學分為限。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 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 明文件。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第五條第五款所定標準額二分之一 以上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 最高主管滿二年,或同條款所定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中級經理人員或技術部門、 專業部門之中級主管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 文件。

  • 第七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 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 性質相近。 四、曾任與調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低一職等或相當低一職等以上之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性 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 第八條
    現職公務人員,經依其他法律規定,接受專長轉換訓練或專業訓練取得之專長,得認為具有 該訓練之職系專長。 現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三年,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知 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文件,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三條所定學分 、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 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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