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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76.1.5. 台財融字第7578920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五條(理事應自備簿冊之義務與合作社之義務及社員名簿之內容)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應編製年終財務報表提報社員大會)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 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 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務處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 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前項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三十七條(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之書類查閱權)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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