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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76.1.12.臺財融字第763019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二條(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 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 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 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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