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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6.1.20.臺財證(一)字第1016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條(酬金之收取)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 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 亦同。

  • 第十一條(依法令執行職務)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 辦理。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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