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
財政部76.1.23.台財融字第7630392號
中央法規
- 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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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社員召集臨時大會之程序)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 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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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通訊表決之要件)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 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