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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76.1.27.臺融司(一)發字第760016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擔保授信)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 第一百十六條(外國銀行)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 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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