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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法務部 81.12.24. (81)法律字第19253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 第七十六條之一
    (刪除)

  • 第二條(中小企業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 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 第三十六條(保留盈餘之優惠)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 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 制。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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