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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 82.12.28.臺財保字第82227284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價格)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限,自主管機關收文之次日起算。但事業提出之資料不全 或記載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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