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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6.11. 臺財證六字第0910003413號令(廢止)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七條(財務報表之備查公告、簽證)
    金融控股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並將上述所有 文件與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前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 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第一項財務報表中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應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未分配盈餘於轉換後,雖列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公積 ,惟其分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限制。 轉換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於轉換前已發行特別股者,該特別股股東之權利義務於轉 換後,由金融控股公司承受,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年度,得依董事會編造之表冊,經監察人 查核後分派股息,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金融機構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者,不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第六條
    發行人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若發行人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 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 ,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 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 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 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 (二)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 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 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 、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 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 揭程序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三)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 ,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 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與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變更當年度股東會;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公告申報數差異達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申報。 (四)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 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二、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 間、攤銷方法之變動,及殘值之變動,應將估計變動之性質、估計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 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發行人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公告 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 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並應增加說明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 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同其他事項於公告申報前洽請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 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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