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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6.28. 臺財證一字第0910003639號函(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 一、合併營業收入額。 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 第七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 情形之一: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 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 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七、變更簽證會計師者。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 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 階段、收購他人企業、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 交易,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九、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 第二條
    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應於董 事會決議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申報下列事項: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 六、買回之方式。 七、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 八、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九、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十、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十一、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十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十三、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十四、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十五、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得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向本會申 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報文件,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其補 正時亦同。

  • 第三條
    公司非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後,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其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

  • 第五條
    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依第二條申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並應 於上述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後之即日起算五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執行 情形;逾期未執行完畢者,如須再行買回,應重行提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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