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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 92.05.26. 院臺聞字第092002021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五條之四(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之送達)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 ,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 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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