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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1.03. 臺央業字第097005336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金融機構就應提存準備金項目所提存之實際準備金,除第三項規定外,以下列資產為限: 一、庫存現金。 二、在本行業務局或受託收管機構所開準備金帳戶之存款。 三、撥存於本行業務局之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受託收管機構之同性質專戶存款,經本行 認可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準備金帳戶,謂下列兩個帳戶: 一、準備金甲戶:為憑開戶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支票或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系統,隨時 存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二、準備金乙戶:為開戶金融機構非依本行規定或依第十五條設定之質權實行時不得存取之 存款,得酌予給息。 金融機構就屬於外幣之應提準備金項目所提實際準備金,以其存放在本行外匯局之外匯存款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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