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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中央銀行 97.12.11. 臺央業字第0970059479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重貼現率及融通利率之公告)
    本行之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由本行就金融及經濟狀況決定公告之。但各地區分行得因 所在地特殊金融狀況,酌定其重貼現率及其他融通利率,報經總行核定公告之。


  •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銀行辦理合格票據重貼 現、短期融通、及擔保放款之再融通等各項融通作業,訂定本要點。


  • 十八、(透支息之計算) 日間透支息按金融機構透支金額及透支分鐘合計積數,計算如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擔保放款融通 利率計息。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 之一.五倍計息。 自本規範實施日起六個月內,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暫不計 息;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息。期滿後, 本行得視實施成效及業務需要,彈性調整之。


  • 二十、(懲罰息之計算) 金融機構逾截止時點未償還之日間透支,除原設質之擔保品續供設 質外,本行於次一營業日並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懲罰息如 下: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 之一.二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一 .五倍計算。 連續二營業日發生逾規定時點未償還日間透支者,其第二營業日之 懲罰息按未清償金額之實際天數計算如下,本行並得自下一營業日 起,暫停對其辦理日間透支: (一)動用第一、二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 之二.四倍計算。 (二)動用第三類擔保品部分,按本行當時公告短期融通利率之三 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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