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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6.02. 金管銀票字第09800124680號令
中央法規

  •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消費者期間至少一年之履約保證機制,並記載於禮券券面 明顯處: (一)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 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二)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公司(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以上)等相互 連帶保證,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公司不得 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開相互連帶保證期間自中 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三)本商品(服務)禮券所發行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前開信託 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四)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前開連帶保證 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五)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經濟部許可 同意公文字號)。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電子信箱……;網址……)。 四、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 交付商品(服務)或補發;其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 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五、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費 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六、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應記載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三千萬元)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其履約保證機制,應 依第二點第一款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第二點第三款之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之方式為之。 七、禮券因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發行人 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及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


  • 壹、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應載明之內容: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如有使用項目、次數者,亦同。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電子信箱……;網址……) 。 二、商品(服務)禮券券面應載明履約保障機制,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本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 日起算至少一年,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二)本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應先時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 款專用,信託期間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 (三)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保障期間至少一年,其內容應載明該履約 保障方式,及衛生福利部許可之公文字號。 三、商品(服務)禮券如因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 交付商品(服務)或換發;其換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 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四、商品(服務)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得申請補發;其補發 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元。 五、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之返還價金程序;以優惠措施購買之禮券 需返還或折抵退還價金者,亦同。 六、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應載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三千萬元)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其履約保障機制,應 依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方式為之。 七、禮券因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得僅記 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但發行人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 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並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及餘款之方法。

  • 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 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民宿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及經營者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六)禮券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載明受託人名稱及委託銷售起 迄日期。  (七)商品(服務)禮券之履約保證期間自發行日起算至少一年(自中華民國00年00 月00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止),期間屆滿後,禮券持有 人仍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00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00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應記載提供商品(服務)之民宿申訴專線及所屬縣市政府主管 機關電話及網址)。


  •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六)禮券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所發行之禮券者,應載明受託人名稱及委託銷售起 迄日期。  (七)商品(服務)禮券之履約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出售日)至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止(至少一年),期間屆滿後,禮券持有人仍得向發 行人請求給付。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服務)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00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與00旅館業相互連帶擔保(保證人與發行人之旅館應位於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市占率百分之五以上且已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持本 禮券可依面額向上列旅館業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上列旅館業不得為任何異議或 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本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00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 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本商品(服務)禮券已加入由00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00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 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品(服務)禮券。 □其他經交通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應記載提供商品(服務)之旅館業申訴專線及所屬縣市政府主 管機關電話及網址)。


  •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指下列範圍之企業經營者: (一)高爾夫球場業。 (二)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依國民體育法規定,從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包括各種練 習場)之經營者。如撞球場、技擊館、體育館、拳擊館、排球場、沙灘排球場、健身 中心、田徑場、足球場、滑雪場、滑草場、棒球場、網球場、手球場、羽球場、桌球 館、射擊場、馬術場、溜冰場、壘球場、籃球場、游泳池、保齡球館、韻律(舞蹈) 中心、賽車場、自由車場、曲棍球場、柔道館、跆拳道館、舉重館、滑冰館、空手道 館、壁球場、合球場、高爾夫練習場、棒球打擊場、合氣道館、體育館、海水浴場、 攀岩場、漆彈運動場等各種運動之場館經營業務。 本契約所稱體育場館業商品(服務)禮券(以下簡稱禮券),指由發 行人以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 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 額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 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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