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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7.09. 金管保理字第0990010855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第五十四條(強制規定之效力及保險契約之解釋)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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