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6.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81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 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 者保護措施。

  • 第一條(定義-保險)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 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