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26.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8170號函
中央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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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 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 者保護措施。
- 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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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定義-保險)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 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