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中央銀行 99.12.01. 臺央發字第099005197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發行貨幣)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 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 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 第十五條(國幣之基本單位及紙幣硬幣之規格)
    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 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

  • 第十八條之三(金銀幣及紀念券幣之發行)
    本行得發行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其發行辦法,由本行定之。 前項券幣,得高於面額另定價格發售或轉售。

  • 第五條
    金銀幣及紀念性券幣之發行主題、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中央銀行擬定,報行政院 核定之。 前項發行主題,以國家重大慶典、重要節日、舉辦著名國際性活動或國家其他具有特殊紀 念意義之事蹟為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