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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9. 金管證發字第0990072241號令(廢止)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指具備下列要件: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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