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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6.27. 金管法字第1010055444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 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 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銀行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 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證券期貨局(以下 簡稱本局)。

  • 第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 、執行等業務,特設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監督、檢查及其政策、法令之擬 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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