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行政院 103.10.22. 院臺財字第1030058001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三條之六
    (山地原住民區之機關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移撥;首年度總預算之審議及執行相關規定) 山地原住民區之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制(訂)定自治法規移 撥、移轉或調整之。但其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維持其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 務。 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洽商直轄市政府以命令定之。未調整前, 相關機關(構)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直轄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山地原住民區首年度總預算,應由區公所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區民代表會,該區 民代表會應於送達後一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區公所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會 計年度開始時,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準用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之 規定。 依第一項移撥人員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 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其轉調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至第九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移撥人員屬各種考試錄取尚在實務訓練人員者,視同改分配其他機關繼續實務訓練 ,其受限制轉調之限制者,比照前項人員予以放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