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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1.11. 金管保財字第10704500010號函
中央法規

  • 五、投資型保單如提供「加值給付」或其他具類似特性之給付者,其各種準備金除依據前述 規定計提外,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加值給付」係指在不另外收取保費之狀況下,提供定期依一定比例基礎或一定金 額,增加投資型商品之保單價值或保額者。 (二)投資型保單所提供之「加值給付」,應基於收支平衡之原則估計成本,其責任準備 金之計算得採過去法(Restrospective)或未來法 (Prospective)計算並提列於 一般帳戶下,該責任準備金之最低提存標準應依下列基礎計算: 1.死亡率:比照契約訂定當時人身保險業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 2.脫退率:如商品於定價時已反映脫退率,則可於「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計算時 反映脫退率。 3.提存利率:比照契約訂定當時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採自動調整 精算公式」規定,按所訂之「加值給付」內容計算存續期間並決定提存利率。 投資型保單附有「加值給付」者,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簽證精算報告中,檢視 所屬公司所提存之「加值給付」責任準備金之假設適當性與該等準備金之適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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