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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2.11. 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219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之申報)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將資產負債表於 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 第四十一條(重大事項之申報及公告義務)
    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 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六、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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