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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19. 金管證投字第10803108372號令
中央法規
  • 第六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 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 第七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 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之 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 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 易決策人員。 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與其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 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 戶。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投 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 項規定者,得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外,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 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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