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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4.24. 金管保財字第10801908311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投資不動產之限制)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 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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