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6.24. 金管證期字第10803195266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期貨交易之定義)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 、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 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 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 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 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 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 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 現金流量之契約。 六、其他類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 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 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