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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29. 金管證審字第1080323028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

  • 第二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 第二條
    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 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期貨商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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