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8.08.06. 保局(壽)字第108049320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保險業務員資格之取得,應年滿二十歲,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各有關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二、曾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 參加前項第一款資格測驗者,應依各有關公會所訂之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規定報名。 各有關公會得考量保險市場發展情形,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辦單一保險種類之業務員 資格測驗。 前二項業務員資格測驗要點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依本規則辦理登錄且未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 錄處分者,不受第一項有關學歷之限制。

  • 第六條
    具備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各有關公會應將審查合格之業務員通知其所屬公司,以憑製發登錄證,所屬公司並應於每月 十五日前,將上月製發登錄證情形報各有關公會彙總。 登錄申請書、登錄程序及登錄證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各有關公會定之。 已領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者,得向主管機關繳銷執業證照後,檢附繳銷執業 證照證明,由其所屬公司為其辦理登錄。 曾受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者,應重新參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資格測 驗合格,始得辦理登錄。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第十三條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 第十九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 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 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 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 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 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 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止有效契約而投保 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 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 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 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 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 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大違規、舞弊,經 查證屬實。 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 條規定。 十八、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 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 處分。 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