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8.15. 金管證投字第1080326549號
中央法規
-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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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二、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三、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傳統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 保險。 四、健康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五、傷害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六、長期照顧保險。 七、實物給付型保險。 八、健康管理保險。 九、小額終老保險。 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亦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