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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9.18.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007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 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分支機構)。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第三十九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 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第四十一條之一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者準 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 第十八條之一
    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其全部事業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 之百分之四十,並應符合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其轉投資個別事業之範圍及相關規範,由 本會另定之。 證券商併購金融機構,經本會核准者,其投資總金額得不受前項之限制;其超過部分,應於 併購後六個月內符合規定。 專營證券經紀業務之證券商僅得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一項之轉投資方式擇一持有單一公 司股份。

  • 第五十一條
    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 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 略等項目。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應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等項目。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應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項目。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 第五十二條
    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被投資外國事業未 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所轉投資事業概況:應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所營業務項目種類及最近 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八、合(投)資協議書。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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