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金融類 中央銀行外匯局 108.10.08. 台央外捌字第1080038449號函
中央法規

  • 三十、申報義務人申請更正申報書內容,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由承辦之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更 正: (一)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 1.非屬故意申報不實者:檢附律師、會計師或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相關證明文件、原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利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銀行 業所列印之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更正後之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 意見書內容應包含申報義務人姓名、結匯日期、金額、原申報內容、正確之申 報內容及申報錯誤之原因等項目。 2.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檢附繳交罰款 之收據、更正後之申報書及買(賣)匯水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更正出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者:應檢附銀行業原掣發之單證(利 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銀行業所列印單證)、更正後銀行業掣發之單證及用以證 明申請更正內容之文件。 (三)申請更正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水單者:應檢附銀行業原掣發之買( 賣)匯水單(利用網際網路辦理者,為銀行業所列印水單)、更正後銀行業掣發 之買(賣)匯水單及用以證明申請更正內容之文件。 前項更正申報內容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銀行業應製作影本,併同原申報資料留存 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