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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12.04.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6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之劃分如下: 一、資本適足: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一項規定之百分之二百。 二、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三且其中至少一期在百分之二以上。 三、資本顯著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百分之二且在零以上。 四、資本嚴重不足:指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之四第三項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 五十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淨值比率,係指保險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業主權益除以 不含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總額。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項劃分標準如同時符合二等級,以較低等級為資本適足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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