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6號
中央法規
-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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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兼營與投資之限制)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