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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6.20. 金管銀票字第1090271718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 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 三、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票證為目的而持有電子票證之人。 四、特約機構: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 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特約機構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 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 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使用者間收受儲值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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