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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3.31. 金管證審字第11003350238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以受查公司與外部 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為其審查之範圍。 前項所稱保障資產安全,係指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

  •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及其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 明之事項,其審查報告依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五種: 一、無保留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 ,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允當。 二、否定意見(一)-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否定意見(一)之審查 報告: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 ,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允當。 三、否定意見(二)-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否定意見(二)之審查 報告: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已依本準則之審查準則及審查程序進行審查,並已蒐集到充分、適切之證據 ,認為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三)受查公司之聲明未能指出上述重大缺失,其聲明不允當。 四、保留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保留意見之審查報告: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之審查範圍受限,證據不足,致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所聲明內部控制制度之 某特定部分是否有重大缺失。 (三)會計師未執行之審查程序,尚未重大到令會計師須對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 度,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程度。亦即,會計師所蒐集之證據,就整體而言,係屬充 分、適切,惟就該特定部分,則有不足。 五、無法表示意見-當下列條件符合時,會計師應依規定格式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審查報告 : (一)受查公司已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提出聲明。 (二)會計師審查範圍受限,致證據不足。 (三)證據不足之程度已重大到使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所聲明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重大 缺失。亦即,會計師不知受查公司之聲明是否允當。

  • 第三十七條
    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第二十五條至前條 規定辦理。 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司是否已依法令規定執行,其中並應針對取得或處分資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關係人交易 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以 單獨一段文字,於審查報告中作適當之說明。 第一項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公司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之最近 一會計年度。公司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所應涵蓋之期間為最 近一會計年度之下半年度及本會計年度之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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