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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9.30.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918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本事業應依本會指定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聲明。 聲明程序經本會令其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完成。 本會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 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於 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本事業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之對象 負擔。 本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本事業提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帳簿、文 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 、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 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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