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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1.18.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表決權行使方式)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 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 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將電子方式列為 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 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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