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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09.12. 金管證投字第1110380197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百條(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編具及應遵行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 第七十六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 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本會申 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本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半年度財務報告應 經會計師核閱,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 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 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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