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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1.03.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596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之二
    各服務事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 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其一定條件,由主管 機關定之。 各服務事業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 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主管機關得視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 特性,命令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 各服務事業每年應將前一年度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形,由資訊安全長或負 責資訊安全之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 。 各服務事業負責資訊安全之主管及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十五小時以上資 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其他使用資訊系統之從業人員,每年應 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資訊安全自律規範。

  • 第三十七條
    本準則規定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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