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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金融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11.04.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4722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一條(命令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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